(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眉县怀芽战锁建材经销部与刘田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槐芽战锁建材经销部,刘田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52号原告眉县槐芽战锁建材经销部住所,眉县槐芽镇槐泉街东段负责人陈占锁,男,生于1955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中,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田仓,男,生于1960年1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眉县槐芽战锁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刘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8年4月起被告在外承揽水泥路面硬化工程,被告与我口头商定:被告每承揽一处工程��确定水泥用量后,由我部予以供应,价格以当时双方商定的市场价为准,一处工程结束后即与我结算付款。协议达成后被告至2011年7月共承揽水泥路面硬化工程七处,先后拖欠我部水泥款199131.50元、钢材款964元,共计欠款200095.50元。经我部数千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责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95.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方自2007年开始就有经济往来。2007年我承揽的红崖头村和东柿林村两处工程他都没有告,另外2008年的他也没有起诉够。我们之间定了很多口头约定,都是他找我要给我供水泥,我也马虎,每次给他钱叫他记下,我也没做任何记录。我干工程也没有出纳,就是我一个人。我们两人买卖关系这么长时间,如果此前我把手续没给他结清,他能继续给我供料?他在诉状中为啥不写我和他打交道的第一处、第二���工程,也不起诉我给老牛面粉厂打路的事?从2008年4月至2011年底他总共给我供货货款732095.50元没啥问题,但原告认为我只付了532000元,对此我有意见。第一,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日之间我付过10000元,老陈没记录;第二,我给老陈共付过三个40000元,他只记录了一个;第三,给我带工的张军科曾在哪年的6月给老陈付过10000元;第四,我给老陈共付过六个30000元,他只记录了三个;第五,我还给老陈连续付过四个10000元,原告账务未记载。我认为我不仅不欠他的钱,而且还给超了。在这件事上也怪我自己马虎没有叫他打过条子,不论法庭怎么判我都没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4至5月,原告向被告承揽的齐镇南寨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总货款184240元;2008年11至12月间,原告向被告承揽的金渠镇田家寨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总货款86591.50元;2009年3至4月间,原告向被告承揽的槐芽镇肖里沟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及钢材,总货款61480元;2009年4至5月间,原告向被告承揽的汤峪镇黑峪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总货款94350元;2009年11月原告向被告承揽的齐镇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总货款59330元;2010年7至8月间,原告向被告承揽的汤峪镇梁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总货款102135元;2011年5至7月原告向被告承揽的汤峪镇黑峪村水泥路面硬化工地供应水泥,总货款143005元;原告还向被告另行供应钢材价值964元,以上共计货款732095.50元,被告断续付款532000元,尚有货款200095.50元未付。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供货料单、付款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方已经履行了其供货义务,被告就应当承担付款之责,原告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有多次数笔付款原告并未记录,但被告只有其口头陈述,并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田仓给付原告眉县槐芽战锁建材经销部货款200095.50元。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刘田仓负担。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军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代理审判员 田小静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