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与被执行人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容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XX与被执行人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浦法执字第350-1号执行裁定,从浦北县XX林业站阮XX保管的转让款中提取申请执行人容XX应得的转让款53459.59元及被执行人陈XX应得款中的7860.70元,被执行人陈XX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容XX已领取了全部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二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君雄审判员 龙文成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翁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