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建美与陈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美,陈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58-3号原告:郑建美。委托代理人:陈韦羲。被告:陈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美与被告陈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丰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建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丰忠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美撤回对被告陈丰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525元,财产保全费用4520元,诉讼费用合计10045元,由原告郑建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