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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建美与陈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美,陈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58-3号原告:郑建美。委托代理人:陈韦羲。被告:陈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美与被告陈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丰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建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丰忠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美撤回对被告陈丰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525元,财产保全费用4520元,诉讼费用合计10045元,由原告郑建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