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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