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