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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新庆与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庆,郑州市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22号原告赵新庆。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原告赵新庆与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新庆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赵新庆负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