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陆燕与邹道华、韩凤霞、袁同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燕,邹道华,韩凤霞,袁同森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陆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春,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大丰分所律师。被告邹道华,男,汉族。被告韩凤霞,女,汉族。被告袁同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燕与被告邹道华、韩凤霞、袁同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燕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燕负担。审 判 长 陈祚宏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人民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