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19号��告付某某,农民。被告赵某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