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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民一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与吴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吴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600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伯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委托代理人王明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3)岚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华代理审判员  臧路洁代理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凤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