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一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与吴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吴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600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伯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委托代理人王明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3)岚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华代理审判员 臧路洁代理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凤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