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杨某。被告石某某,龙胜各族自治县邮政储蓄所临时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与原告达成了还款计划,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廖炳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朋君适用法律条款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