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米珩与孙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珩,孙衍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米珩,男。被执行人孙衍杰(又名孙小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衍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并且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给被执行人的家属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愿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并已履行案件款1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