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瑞清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陈瑞清;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冬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亮,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瑞清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要求确认其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法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陈瑞清于2013年4月1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提交要求公开关于沙坪坝区新建二村259号房屋因实施拆迁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续证以及核发上述证件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等政府文件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给予任何回复,陈瑞清遂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复议后,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渝国土房管复(201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陈瑞清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故本案上诉人陈瑞清所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已经被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复议决定所纠正,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陈瑞清如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陈瑞清对已经被复议机关改变的原具体行政行政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陈瑞清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