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海模、张慧与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模,张慧,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93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海模,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张慧,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两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凯,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建德。委托代理人梁志旺、刘翔,均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海模、张慧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撤回起诉、反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海模、张慧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7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启洪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