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军、张卫莉、朱国荣、XX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87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志军,居民。被告张卫莉,居民。被告朱国荣,居民。被告XX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军、张卫莉、朱国荣、XX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