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舒银明、杜林华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舒银明,杜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2号原告XX,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日。被告舒银明,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3日。被告杜林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舒银明、杜林华(2013)邻水民初字第52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杜林华所有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XX已向本院提供其夫陈友川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林华所有的产予以查封。二、对陈友川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