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新兴分理处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新兴分理处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397号原告:李剑,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扬波,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新兴分理处,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新兴路105号。负责人:杜珠康。委托代理人:李小龙,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剑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新兴分理处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丽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扬波、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被告处办理了储蓄卡,7月12日,原告去银行柜员机取款时候发现卡内2万多元存款只剩下七十几元。因原告本人没支取,所以当他去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报案,并向能和查询才知道银行卡存款被他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林头支行和广东省分行通过转支和现支方式转走和取走28465元。原告当时人和银行卡都在东莞市,所以存款只能是他人通过违法手段盗取,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84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款被盗的事实。首先原告所提交证据材料只能证明被支取不能证明被盗。其次,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是对原告报案过程的记载,公安机关未对原告所持有的银行卡进行核查,无法判定报案时出示的银行卡与庭审时出示的是否一致,原告的证据无法排除原告自身或其授权他人将钱取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住宅,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存款被盗应该举证证明,如无其他证据,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二、被告对原告存款被提走没有过错,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在开卡时被告已经通过口头、店堂告示以及开户资料和存折等提示原告妥善保管密码。原告在2013年7月11日前多次进行消费交易及网银转账,案涉争议交易发生前没有在被告柜员机或其他终端机进行转账或取现,因此可排除被告终端设备原因致使银行卡被克隆的可能性,被告对原告存款被支取没有过错。其次,案涉银行卡密码由原告设定和保管,持卡人应谨慎保管。最后,银行卡和密码是原告取款唯一凭证,取款银行只对此进行识别,对取款人是都原告自己没有要求。原告存款如被盗是其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善所���,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合同义务,本案原告存款是茂名市电白县银行取走的,并非从原告处,应该由提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剑在被告处办理了储蓄卡(卡号:6228480608126329473),该卡凭密码支取,开通网上银行及短信通知功能。原告曾将前述银行卡给其妻使用过一次,使用时原告输入密码,妻子在旁。2013年7月11日21时02分至03分,原告前述卡内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林头支行ATM发生三次交易,被转支10000元,产生手续费63元;同日21时08分至13分,原告前述卡内存款在茂名市电白县邮政储蓄所ATM发生10次交易被转支18200元,产生手续费合计202元,其中前9笔每笔2000元,最后一笔200元,交易后余额73.29元。原告次日打印银行流水明细后于19时10分到东莞道滘分局胜和派出所报警,称前述交易所涉存款共计28465元系���他人盗取。截至本案辩论终结之日,案涉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庭审中,证人张飞出庭作证称:原告是证人的员工及邻居,均在本市道滘镇工作和居住;证人2013年7月11日晚7点见到原告妻子下班回到家,晚8点多证人与原告在位于本市道滘镇的公司装运货物,晚12点左右装好后运往佛山市,次日上午方回到本市。被告主张证人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证人证明力不足。原告主张因绑定该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在2013年7月份停用,故未能收到余额变动的短信通知,故案涉交易发生后第二天才发现存款被盗并报警。以上事实,有银行卡、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案涉银行卡内前述9笔交易所涉存款是否被他人盗取;二、被告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以证人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认为证人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证人存在虚假陈述,故本院依法采信证人庭审中所作的陈述。在2013年7月11日21时02分至13分,案涉银行卡内存款茂名市电白县ATM发生13次交易,而这段时间内原告在本市道滘镇,本院认为可排除原告本人携案涉银行卡从本市来往茂名市操作案涉交易的可能性。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本院起诉索赔,亦符合一般人发现存款被盗后的正常反应,结合案涉交易时间、地点、金额、次数的特征,依据经验法则,案外他人使用复制的银行卡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交易是原告授意他人操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案涉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主张。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案涉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和密码,而被告则有义务提供完备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原告卡内的资金安全。本案中,案外他人从原告账户盗取存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窃得原告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并以此复制出伪卡;二是ATM及被告提供的安全防护系统不能识别伪卡。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在案涉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方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鉴于案涉银行卡由原告保管,银行卡密码也由原告设置和保管,原告应该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方面承担相应责任。案涉银行卡被复制,说明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被提取且银行卡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不法分子制作伪卡;复制卡在ATM上能成功取款,说明该自助终端及被告的安全防护系统未能识别复制卡。被告是经国家批准专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大型金融机构,系案涉银行卡的信息技术、用卡��台的提供者,比作为普通持卡人的原告更有义务且在资金、知识、设备、技术等方面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利用自助终端实施犯罪,应此,被告应该在银行卡信息易被提取、银行卡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他人制作伪卡、信息安全防范系统不能识别伪卡方面承担相应责任。提供案涉ATM的银行与发卡行即被告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未能识别伪卡的责任由提供案涉ATM的银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存款被盗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责任分担上,综合考量银行卡和密码在案涉交易中的作用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案涉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案涉争议交易造成的损失为28465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存款28465元×70%=19925.5元,对原告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新兴分理处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剑偿还损失12738.6元。二、驳回原告李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元,由原告李剑承担77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新兴分理处承担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丽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邬水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