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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邵茂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286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年12月10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M157**/皖MC2**重型半挂列车,沿长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1731公里+974米处,车辆前部右侧撞前方因故障停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牛某某驾驶的苏苏G189**型货车尾部左侧,致邵某某及皖皖M157**皖皖MC2**车人潘某某受伤,在苏G苏G189**的杨某某及在苏G苏G189**的牛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受伤,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2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民初字第0821号、(2013)灌少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依法对受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牛某某的损失进行了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接警记录单、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连公交认字(2013)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出庭证人潘某某、邵mm、王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牛mm、程mm的书面证词,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正达司鉴所(2013)病鉴字第033号法医病理鉴定及尸体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连正达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385、386、39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化)鉴(毒品)字(2012)0717、071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痕)检(车辆)字(2013)105号交通事故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邵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王统珍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