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爱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民,沈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徐爱民,职业教师。被执行人沈雁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6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雁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雁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雁斌所有的蒙lsj902海马福美来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