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保隆钢材物资经营处与方奎、闫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南市区保隆钢材物资经营处,方奎,闫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334-1号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保隆钢材物资经营处,住所保定市南市区建国路***号,注册号130604200001850。法定代表人麻同义,该公司经理。被告方奎。被告闫燕。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保隆钢材物资经营处诉被告方奎、闫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送达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文书,经多次查找均无下落,后经了解得知,被告方奎已于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由于方奎在公安机关侦查,现羁押在市看守所,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牛惠军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