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94,356.77元及执行费8,343.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2,700.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