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商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增昌与焦见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见芳,金增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商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见芳,男,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春雷,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增昌,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见芳因与被上诉人金增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见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焦见芳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焦见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见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审 判 员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