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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利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忠元,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土包子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