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汨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郑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xxx。被告姚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xxx。原告郑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结婚时都没有正式工作,房子、酒席都是公婆操办的,婚后吃住都是公婆负担。公婆一直对原告很好,吃住都是他们的。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人,在原告怀孕八个多月时,为一点小事就打原告。被告在心连心上班,原告在天恒超市上班。被告喜欢喝酒、打牌,没钱给原告。在2009年原、被告离过一次婚,看到小孩可怜,被告保证再不打原告,原告心软在本年6月份复婚了。可好景不长,被告本性难改,不但没钱给原告,还经常到原告上班的地方闹。在2010年被告单位买断3万多块钱,先放在原告手里,后被告经常找原告要他的钱,直到今年9月份被告把最后的1万多块钱拿走。当时被告说跟原告过不下去,十多年两人之间没点感情。原告以泪洗面,天天上班带崽,心如刀割。10月份,因原告同事老公在麻将馆开玩笑扯了一下原告裙子,被告又说原告跟他有关系,先是跟他打起来,回到家,被告又是打原告,又是逼原告承认和他有关系,最后打110,都有备案。平息几天,又开始找原告要钱,而且不准原告上班,不让原告过好日子。被告发脾气原告就心惊胆战,原告给了被告两百元,然后跑回娘家。因被告对家里生活开销一概不管,经常无理取闹,动手打人是家常便饭,在精神上折磨原告,逼原告承认在外面有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无可挽回,且被告不听任何人的话,特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姚某口头答辩称,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庭后表示为了小孩的成长,尽力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恋爱,2003年10月份在汨罗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3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某。后双方在汨罗市在政务中心协议离婚,2009年6月10日双方又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复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为被告多次经营生意失败,劳动观念不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3年10月1日,原、被告在麻将馆因打牌发生争吵。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负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格力挂式空调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台式电脑一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汨罗市南江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固,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后由于被告多次经营生意失败,劳动观念不强,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劝诫,被告仍无动于衷,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提出离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被告之间主要是因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应加强沟通,努力维护家庭和谐。被告在庭后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好好沟通,维系夫妻关系,原告应顾念双方的夫妻情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宗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