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二黑诉马亚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黑,马亚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69号原告刘二黑,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委托代理人韩红伟,男,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亚玲,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本院受理原告刘二黑诉被告马亚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刘二黑委托代理人韩红伟,被告马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二黑诉称,我与马亚玲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没有共同语言,从2008年上半年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味精厂东面的房子归刘棒所有,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长子刘棒由被告抚养,非婚生次子刘聪聪由我抚养,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抚养费,诉讼费用我自己承担。马亚玲辩称,原告所述房屋属我个人婚前财产,是我结婚前盖的,孩子一人抚养一个,长子刘棒我要,刘二黑借我姑父的20000元钱由刘二黑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刘二黑同马亚玲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9月18日生育非婚生长子刘棒,现随马亚玲生活,2004年9月29日生育次子刘聪聪,现随刘二黑一起生活。现二人已分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刘二黑与马亚玲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庭审中刘二黑与马亚玲就非婚生子刘棒(2001年9月18日出生)由马亚玲抚养、非婚生刘聪聪(2004年9月29日出生)由刘二黑抚养,双方同意,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刘二黑诉称味精厂东面四间房屋属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刘二黑庭审中欠20万元债务及马亚玲辩称刘二黑欠其姑父20000元,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都不予认可,对双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子刘棒(2001年9月18日出生)由马亚玲抚养、非婚生刘聪聪(2004年9月29日出生)由刘二黑��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二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清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