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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