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