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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志凌、项希慧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志凌,项希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玉平,主任。被执行人:王志凌,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项希慧,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志凌、项希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有预期可供执行财产未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庆 珍审判员 孟   霞审判员 童 晓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