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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邓顺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潼南县道路运输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顺琴,沈长锐,李洪,潼南县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85号原告邓顺琴,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邓梦龙,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长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洪,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潼南县道路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周南益,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负责人向祖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顺琴与被告沈长锐、李洪、潼南县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顺琴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