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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庆霞、王占堂、王蕾蕾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堂,王庆霞,王蕾蕾,赵洪平,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堂。申请执行人王庆霞。申请执行人王蕾蕾。被执行人赵洪平。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