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华美名典咖啡语茶厅、王海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海市深圳路49号。法定代表人郑廷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杰,北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海芬,北海市银海区华美名典咖啡语茶厅经营者,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华美广场三楼A座B区30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华美名典咖啡语茶厅、王海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已经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北人社罚决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起才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