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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四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四新,无业。198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四新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四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2号楼南德停车场内,用自带的改锥将蒋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的黑色派尔牌手机一部及现金5600元,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大南门一名流动收手机人员,赃款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评估价为人民币580元。2、2013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青山苑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该小区6号楼附近张某丙停放的轿车玻璃,盗窃该车内的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和5盒芙蓉王香烟。案发后,被盗的加油卡已追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芙蓉王牌香烟评估价未人民币115元。3、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兴华北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该小区12号附近孙某停放此处的轿车玻璃,盗窃该车内的绿色U盘一个。案发后,被盗U盘已追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U盘评估价为人民币20元。4、2013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晋商银行门口,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韩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玻璃,盗窃放在车内的手把玉一块及现金300元。后将所盗的手把玉以1000元的价格卖至太原市南宫市场,赃款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把玉评估价为人民币31900元。5、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东街12号楼下,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韦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一个飞利浦牌剃须刀和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案发后,被盗加油卡已追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剃须刀评估价为人民币150元。6、2013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青山苑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张某甲停放在该小区3号楼下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现金1000元和6盒芙蓉王牌香烟。后撬碎张某乙停放在该小区玉娥诊所胖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现金500元。后又撬碎王某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下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6盒芙蓉王牌香烟。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芙蓉王牌香烟评估价为人民币276元。并提供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刘四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四新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四新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五起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二、三、六起犯罪事实属实,没有异议。其在公安机关受到了刑讯逼供。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2号楼南德停车场内,用自带的改锥将蒋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的黑色派尔牌手机一部及现金5600元,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大南门一名流动收手机人员,赃款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评估价为人民币580元。2、2013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青山苑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该小区6号楼附近张某丙停放的轿车玻璃,盗窃该车内的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和5盒芙蓉王香烟。案发后,被盗的加油卡已追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芙蓉王牌香烟评估价未人民币115元。3、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兴华北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该小区12号附近孙某停放此处的轿车玻璃,盗窃该车内的绿色U盘一个。案发后,被盗U盘已追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U盘评估价为人民币20元。4、2013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晋商银行门口,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韩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玻璃,盗窃放在车内的手把玉一块及现金300元。后将所盗的手把玉以1000元的价格卖至太原市南宫市场,赃款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把玉评估价为人民币31900元。5、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东街12号楼下,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韦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一个飞利浦牌剃须刀和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案发后,被盗加油卡已追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剃须刀评估价为人民币150元。6、2013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青山苑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撬碎张某甲停放在该小区3号楼下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现金1000元和6盒芙蓉王牌香烟。后撬碎张某乙停放在该小区玉娥诊所胖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现金500元。后又撬碎王某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下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6盒芙蓉王牌香烟。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芙蓉王牌香烟评估价为人民币276元。被告人刘四新共作案六次,价值40441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刘四新于2013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四新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四新供述,其于2013年2月至4月期间,在太原市迎新街、兴华街等地,用自带的改锥将被害人停放的车辆玻璃敲碎,盗窃车内财物,其共实施盗窃六次,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2、被害人蒋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2月28日早上8时许,其发现自己的一辆灰色的车牌号为晋A×××××捷达车副驾驶处车玻璃被砸,车内的现金及手机一部被盗。3、被害人张某甲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5月4日晚8时40分左右,其将晋A×××××号丰田汉兰达车停放在迎新街青山苑3号楼下,第二日早晨7点多下来后发现车的副驾驶位置玻璃被砸,丢失现金及香烟等财物。4、被害人张某乙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5月4日晚上22时,其将车牌号为晋A×××××的汽车停放在迎新街青山苑旁的玉娥诊所门口,2013年5月5日上午8点30分时发现其的车玻璃被砸,丢失现金500元。5、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5月4日晚19时40分左右,其将车牌号为晋A×××××的汽车停放在迎新街青山苑1号楼门口附近,2013年5月5日上午7时10分左右发现汽车玻璃被砸,车内的6盒芙蓉王香烟被盗。6、被害人张某丙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3月16日晚上22时许,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迎新街青山苑6号楼3单元的楼门口处,第二日早上8时,下楼准备上班时发现汽车内的芙蓉王香烟及加油卡一张被盗。7、被害人韩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收据,证实2013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其将车停放在迎新街晋商银行门口后回了家。早晨7时许从家出来后发现车内现金300元及一个玉器被盗。玉器购买价格为31900元。8、被害人孙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3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开车将车停放在兴华北小区,第二天早晨起来发现车的玻璃被砸,车上的U盘被盗。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四新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四新的住处搜查,搜查处作案工具及盗窃的赃物,并予以扣押。11、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四新于2013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12、出所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四新于198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四新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赃物的评估价为人民币33040元。15、被害人韦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3月20日左右,早晨6时30分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杏花岭区新民东街12号楼下的汽车被砸,车内的剃须刀及加油卡一张等物被盗。16、太原市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讯问被告人刘四新同步视频、证人荀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四新在入所时所作健康检查时体表均无损伤,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四新的讯问过程没有刑讯逼供。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四新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经查,被告人刘四新未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者材料,公诉机关为排除办案单位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出示被告人刘四新在太原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证实体表均无损伤,同时出示了讯问被告人刘四新的同步视频,汇丰责任区刑警队办案民警荀某也出庭作证,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办案单位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辩护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五起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没有参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做了有罪供述,且多次供述稳定,并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四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四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四新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四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由侦查机关没收作案工具;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四新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