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酉法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胡世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胡世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负责人李仕权,该支行行长。被告胡世仙,女,土家族,1955年5月20日生,酉阳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胡世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贺舒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