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井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艳,洪天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艳,农民。被执行人洪天久,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井艳与被执行人洪天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98847.78元,应执行诉讼费9990元,执行费74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