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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何向东与浙江鑫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向东,浙江鑫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何向东。委托代理人:张林华、邹彦姬。被告:浙江鑫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希。原告何向东与被告浙江鑫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向东起诉称:2010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聘用协议,被告聘用原告担任总经理工作,合同期三年。合同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每月产值部分的1%作为董事长及原告的日常费用。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关于业务费提成及支出的协议,约定由被告开发市场部跟踪的系统工程和光伏电站业务费按合同金额的0.5%提取。最高单笔封顶300万元人民币。然而被告从2012年4月后未付工资,原告任职期间被告产值达4500万元,按约原告应当得到225000元日常费用,但被告一直未付,另外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光伏项目业务合同金额1.3亿元,根据约定原告应得到300万元的业务费提成,然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资及日常费用、业务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个月工资,每月8000元,共计56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日常费用225000元(即每月产值部分的1%,4500万元产值*0.01/2=225000元)及业务费300万元,共计32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聘用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浙江鑫阳公司光伏营销政策1份,证明:原告业务费提取的依据;4、情况说明1份,证明:原告确实承接了业务。被告浙江鑫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既未答辩也未举证。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总经理工作,合同期三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并交纳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每月产值部分的1%作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日常费用等。2011年9月30日,被告制定了营销政策,该政策就市场部业务费提取比例、支出及工程现场管理作出了规定。2011年9月28日,江苏金宇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该公司2011年筹建相关项目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首先由原告与其公司接洽由被告承建。2013年7月19日,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一份。证明:该委于2013年7月12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为被告,案由为业务费等。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原告的劳动争议申请后至今未作出裁决,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7个月工资56000元、日常费用225000元及业务费300万元。庭审中,据原告述称,原、被告间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担任的是负责营销及行政方面的领导工作,被告现已停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设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亦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诚意履行。至于原告提出的诉请未能提供足够的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何向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何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