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葫执二提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终结(2012)连民三初字第00279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琴,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葫执二提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尹玉琴,女。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房产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处处长。申请执行人尹玉琴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提级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玉琴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力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撤销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连民三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景华代理审判员 梁珏景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清海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