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邴焕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焕良,青岛永鑫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899号申请执行人邴焕良,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邴焕良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医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邴焕良案款2501.5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交来案款2501.5元,2013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501.5元,并收取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