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698号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志强。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视其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