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利津县刁口乡人民政府与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刁口乡人民政府,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刁口乡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申请执行人利津县刁口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与申请人利津县刁口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建设东博岳岭化工厂合同》;被申请人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依《关于建设东博岳岭化工厂合同》占有、使用的涉案六百二十五万平方米土地;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00000元由被申请人利津县东博岳岑化工厂承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东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