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雄执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龙隆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龙隆医药有限公司,唐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雄执字第00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龙隆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章臣。委托代理人:王贺通,雄县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建友,男,成年,雄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雄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唐建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唐建友在保定飞高东方座椅有限公司的工资2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