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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奎与周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奎,周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周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明宏,明光市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刚,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奎诉被告周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周奎负担。审 判 长 张 野代理审判员 钱 军人民陪审员 台德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龙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