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怀自军与赵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自军,赵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25号原告:怀自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现居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存才,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自军诉被告赵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自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存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自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自军撤回对被告赵存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怀自军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