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原告宣判并送达了(2013)旬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距前述判决生效不满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柴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