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许如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如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37号罪犯许如涛,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许如涛因犯盗窃罪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州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许如涛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8)阜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因盗窃罪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甬余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8月18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许如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如涛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如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如涛减去余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