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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执裁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遂平县斯壮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斯壮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黄远,黄恩星,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执裁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斯壮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赵志安,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远,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黄恩星,女,2010年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杨相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2011)泌民初字12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平县斯壮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黄远、黄恩星与被执行人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在该纸业公司的承包人裴文涛处有承包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泌阳县永辉纸业有限公司在承包人裴文涛处的承包款31万元予以扣留。此款由本院依法提取(或扣划),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刘晔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