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鼎民督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2013)常鼎民督字第00058号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瑛,席博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常鼎民督字第00058号申请人田瑛,女。被申请人席博龙,男。委托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田瑛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0‰,借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因被申请人做生意需要资金,申请人继续将100000元借给被申请人周转。借款期间,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利息。经被申请人书面确认,截止2012年8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5000元,共计175000。直至现在,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7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席博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田瑛借款本金及利息175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26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爱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敏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