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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丽与闫德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闫德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48-2号原告孙丽。委托代理人刁望科。被告闫德田。委托代理人岳向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琨。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74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闫德田全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闫德田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已经无需继续查封被告闫德田驾驶的鲁R×××××号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闫德田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 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