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济、黄红秋等与苏其锋、南宁市运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济,黄红秋,苏其锋,南宁市运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179号原告苏济,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黄红秋,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奚锦权,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其锋,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南宁市运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顺风街西二巷26号。法定代表人黄美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246号。法定代表人林映彤。本院受理原告苏济、黄红秋诉被告苏其锋、南宁市运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苏其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被告苏其锋的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齐村岜西坡69号,但其出资购买的车辆桂A×××××重型仓栅式货车是登记挂靠在南宁市运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是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顺风街西二巷26号。自2009年以来,被告苏其锋因经营车辆的需要也居住生活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因此,被告苏其锋的住所地应当以其经常居住地南宁市大沙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对交通事故的管辖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该条款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本次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地位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那洪大道友谊路口西侧,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原告苏济、黄红秋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苏其锋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其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