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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知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春青与陕西日报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赵春青,陕西日报社,耿淑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赵春青,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日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杜耀峰,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清义,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添翼,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耿淑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原告赵春青诉被告陕西日报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春青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陕西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马添翼、王清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青诉称,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先买房,房子让我有归属感”,曾在2006年发表于《北京娱乐信报》等各种媒体,在该幅漫画下方标有作者名字。2012年原告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第一被告主办的《非常关注—报刊荟萃》合订本下半月版(14-15)期第32页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陕西日报社停止使用赵春青的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耿淑丽停止销售侵权刊物;3、被告陕西日报社、耿淑丽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原告赵春青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网络权属证明。2、侵权杂志,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3、购书凭证两张。4、律师费发票,证明赵春青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2500元。被告陕西日报社对证据1、2、3提出异议,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该作品是赵春青作品;被控侵权的杂志不是其单位出版的杂志,与该单位无关;购买书刊票据与实际购买费用不一致。被告陕西日报社答辩称:被告耿淑丽与其杂志社没有经销关系,耿淑丽没有销售过其单位出版的杂志,被控侵权《非常关注—报刊荟萃》杂志不是其单位出版的杂志。被告陕西日报社未提交证据。被告耿淑丽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旧车网2006年8月25日发表的《先买房房子让我有归属感》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赵春青。该美术作品内容主体呈现一座红色的尖顶小屋,一名男子双手趴在小屋的窗台上作微笑状,上方配文字“房子让我有归属感”。陕西日报社在其主办的《非常关注—报刊荟萃》合订本下半月版(14-15)期第3-3页《送不出去的房子》一文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作为配图,并删去了原图所配文字“房子让我有归属感”。赵春青提交销售小票及发票各1张,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20元。另查明:1、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其业主。2、本院当庭对赵春青提交的旧车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3、赵春青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旧车网刊载的《先买房房子让我有归属感》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赵春青,陕西日报社并���提交相反证据,因此赵春青对《先买房房子让我有归属感》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陕西日报社在其主办的合订本下半月版《非常关注—报刊荟萃》(14-15)期杂志,其中第3-3页《送不出去的房子》一文中,使用了《先买房房子让我有归属感》美术作品,但未署赵春青作者姓名,并对作品的图案进行了修改,侵犯了赵春青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送不出去的房子》一文与赵春青的涉案漫画原本表达的主题不相干,陕西日报社将涉案漫画作为该文章的配图使用,使得涉案漫画脱离了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歪曲了该作品的意旨,侵犯了赵春青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赵春青请求陕西日报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为恰当地消除陕西日报社因侵权行为对赵春青造成的影响,致歉声明应在陕西日报社主办的《非常关注—报刊荟萃》上刊登。耿淑丽系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业主,其销售了涉案侵权杂志,因此赵春青请求耿淑丽停止销售第2011年10月上旬刊《非常关注—报刊荟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了从被告耿淑丽处购买的杂志实物及盖有“学品书店”印章的购买凭证,《非常关注—报刊荟萃》杂志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淑丽经营范围内包含报刊杂志零售,被告陕西日报社答辩称耿淑丽没有销售过被控侵权杂志的理由缺乏证据,不予支持。耿淑丽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赵春青请求耿淑丽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购买杂志20元属于赵春青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赵春青支付的2500元律师费,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酌情考虑。本院参考涉案作品的性质、赵春青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陕西日报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非常关注—报刊荟萃》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赵春青的《先买房房子让我有归属感》美术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合订本下半月版《非常关注—报刊荟萃》(14-15)期;二、被告陕西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非常关注—报刊荟萃》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赵春青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陕西日报社负担;三、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2011年10月上旬刊《非常关注—报刊荟萃》;四、被告陕西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春青经济损失八百元���五、驳回原告赵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日报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钱红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