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常宁与游绍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宁,游绍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39号原告:陈常宁。委托代理人:朱民强。被告:游绍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常宁与被告游绍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常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常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常宁撤回对被告游绍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常宁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轩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