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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添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添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68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添福,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添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付晓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添福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9年8月17日,被告刘添福与原告下属非法人组织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河信用社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合同号为:(52342001)博农信信借字【2009】第10437号。合同约定由横河信用社贷款10000元给被告,贷款期限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贷款月利率为6.7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清。合同还约定,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第六条)。合同签订后,横河信用社即向被告发放了10000元贷款,同时双方签订了《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作为凭证。贷款发放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本付息,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及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含复利),暂计至2013年8月29日的利息为4151元】,本息合计14151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52342001)博农信信借字【2009】第10437号《信用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借款合同关系。4、《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贷款1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5、《利息清单》1份。证明被告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数。6、《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收主张权利。被告刘添福没有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6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其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8月17日,被告刘添福与原告下属横河信用社(简称横河社)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由横河社贷款10000元给被告刘添福,贷款期限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贷款月利率为6.7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清。对逾期贷款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横河社即向被告刘添福发放了10000元贷款。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添福仍拖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添福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被告刘添福欠原告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经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刘添福辉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添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和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75‰计算。逾期罚息计算方法是本金为6.75‰元,利率按约定的月利率6.75‰上浮50%计算,时间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对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二、驳回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刘添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赖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