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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延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1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时常无事生非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自2013年正月初三分居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过问。现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一切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1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3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已将婚前个人财产取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结婚证、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放弃感化原告、与原告和好的机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被告未到庭,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暂无法查明,可另案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彦宏代理审判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