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沾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学芳与刘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芳,刘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郭学芳,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富国街道刚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70405042X。被告刘飞,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富国街道西刘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308050414。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芳与被告刘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芳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学芳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搜索“”